时间:2019-09-02 09:43:20
刚上班的时候,我们常常在发工资的那一天无比的高兴,因为一个月的辛劳,终于得到了回报,这就像在久旱的土地上得到了甘霖,在沙漠中找到绿洲,在大海孤岛中看到一艘游轮,在凄冷的黑夜里找寻到一盏明灯。虽然刚开始的时候,我们的工资可能开的不多,但是我们的房租水电费也跌依靠它,那国家规定工资的发放时间是多少呢?
一、 关于工资支付日期的法律规定
小李毕业后入职深圳一家公司,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上个月工资。但实际上,每月工资卡到账的那一天几乎都是25、26号。小李觉得太不正规了,便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,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,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。
那么问题来了,公司的行为算是违法吗?小李能拿到补偿金吗?来看一下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吧。
《劳动法》第50条规定: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。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。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7条规定: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。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,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。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,实行周、曰、小时工资制的,可按周、日、小时支付工资。
可以看出,劳动法只是强调了工资发放的基本原则,并没有对具体的支付时间做出规定;但是在部分地区,工资支付条例里明确规定了支付时间,比如小李案例中的深圳。
《深圳工资支付条例》第11条规定: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,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。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,可以延长5日,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。
也就是说,如果以一个自然月为工资支付周期,下个月7日前必须发工资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每月20日发放工资已经违反了地方规定,属于无效条款。最后法院判定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,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为5万元,小李拿到了应得的补偿金。
二、没有地区条例规定,以合同为准
说到这,有人可能会有疑问了:好多公司都是20号,甚至25号发工资,他们都算违法吗?
其实并不是,因为各地区的实际情况都有差别,所以,劳动法中还有这么一项:
《工资支付规定》补充规定第4项第2款规定: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、资金周转受到影响,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,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,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。
也就是说各地区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,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的地区,主要以劳动合同上的约定日期为准。二十几号发工资的企业,通常以资金周转作为延期发工资的理由,也不算违法。
如果遇到发工资延期的问题,建议大家在签订劳动合时查一下当地相关规定,若发现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,一定要找公司确认;如果没有规定,那就要以合同上的日期为准。
三、 如何高效计算每月工资
工资发放是员工最关心的问题。一家公司能够及时、稳定发放工资是维持稳定人企关系的关键要素。在企业实际的经营过程中,影响发薪的,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,就是每月的工资计算。
众所周知,在HR算薪过程中,需要计算的项目包括考勤统计,社保汇总,绩效计算,个税计算。以一家500人规模的企业为例,工资计算涵盖了从各类报表的收集汇总,到工资计算、报表输出,再经过领导审批,一套走下来,HR老手也是需要一星期左右才能完成。如果中间再有哪个环节人工传达信息出错,出现二次沟通,那一次工资计算耗费半个月也时有发生。这样就使得需要细致高效的工资计算,变得“冗长复杂”,既不精准,也不高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