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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买房离婚分割
余先生是2010年结的婚,当时的婚房是他个人出资购买的,属于个人财产,该房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石头街。婚后,夫妻俩感情一直不错,但有个问题困扰着他们,那就是由于夫妻俩都在高新区上班,本来两人可以坐5路公交车上下班,但地铁的修建,公交车改线路,令他们上下班不便。他们早就考虑要将家搬到离单位近点的地方,这下加快了他们置换新房的步伐。
今年1月初,余先生和妻子为了工作方便,将婚房卖掉,在高新区某楼盘买了套现房,现两人已入住这套新房子。而买这套新房的钱全是余先生卖了原来自己那套婚前房产所得。虽然新房的房产证上写着自己的名字,但是余先生想知道,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房,那么这个新房还算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吗?他认为,这只不过是用自己的钱,将房子的位置换了一下而已,这个新房应该算是自己的婚前财产。
按照《婚姻法》规定,从严格意义上来讲,余先生现在买的这套新房子不属于婚前财产。其原因在于,最主要是没法证明买新房用的钱就是卖原来房子的钱。这个很难举证。即便现在房产证上写着余先生的名字,将来双方一旦产生纠纷,法律上还是会认定这处房子属于婚后财产。
虽然难以举证,但是,余先生如果想维护自己的权益,最好与妻子协商,写一份协议,在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下,约定此房属于余先生的个人财产。当然,最稳妥的方法,是在签署协议后,到公证处公证一下。
婚后买房离婚房子如何分配
案例一:婚后购房,一方父母出资,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
杨小姐起诉要求与冯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一套。冯先生同意离婚,但称双方没有共同财产,房屋是自己的。
经审理查明,涉诉房屋虽系双方婚后购买,但系冯先生与其父亲和其姐姐共同出资,结合银行交款凭证、冯父与冯姐姐的陈述及登记在冯先生单方名下之情形,法院认定涉诉房屋为冯先生单独所有。
婚后购房,一方父母出资的,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,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,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的规定,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,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,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个人的赠与,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。共同还贷的部分,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。如果是部分首付款,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(二)的规定,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。
案例二:婚后购房,一方父母出资,房子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
吴先生与李女士2009年结婚,李女士父母在2012年出资购置一套住房供小两口居住,并将房产登记在女婿吴先生的名下。2014年9月,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确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。
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(二)第22条的规定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。本案中,李女士的父母在女儿女婿登记结婚之后购买涉案房屋,其出资意图在于保障女儿女婿的家庭稳定,是对吴先生和李女士双方的赠与行为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。
婚后购房,一方父母出资的,房子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的,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,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。